(2017)黑062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林甸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3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林甸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林甸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林甸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四被执行人同意协助杨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林甸县东南街{房权证:字第2010006**号,丘(地)号3-3-10-12,建筑面积76.30平方米]房屋一处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人杨某某继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登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飞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7)黑0623执319号林甸县不动产中心:关于杨秀辉申请执行王明显、王广东、王广志、王彦波继承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执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位于林甸县东南街{房权证:字第2010006**号,丘(地)号3-3-10-12,建筑面积76.30平方米]房屋一处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人杨秀辉继承。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院印)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黑0623执319号林甸县不动产中心:关于杨秀辉申请执行王明显、王广东、王广志、王彦波继承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执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位于林甸县东南街{房权证:字第2010006**号,丘(地)号3-3-10-12,建筑面积76.30平方米]房屋一处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人杨秀辉继承。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院印)本联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人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黑0623执319号林甸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年4月25日(2017)黑0623执3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处将位于林甸县东南街{房权证:字第2010006**号,丘(地)号3-3-10-12,建筑面积76.30平方米]房屋一处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人杨秀辉继承。林甸县不动产中心(公章)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7)黑0623执319号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杨秀辉申请执行王明显、王广东、王广志、王彦波继承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执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位于林甸县东南街{房权证:字第2010006**号,丘(地)号3-3-10-12,建筑面积76.30平方米]房屋一处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人杨秀辉继承。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院印)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黑0623执319号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杨秀辉申请执行王明显、王广东、王广志、王彦波继承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执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位于林甸县东南街{房权证:字第2010006**号,丘(地)号3-3-10-12,建筑面积76.30平方米]房屋一处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人杨秀辉继承。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院印)本联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人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黑0623执319号林甸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年4月25日(2017)黑0623执3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处将位于林甸县东南街{房权证:字第2010006**号,丘(地)号3-3-10-12,建筑面积76.30平方米]房屋一处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由申请人杨秀辉继承。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公章)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