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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委赔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赔偿请求人崔巍崑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国家赔偿一案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巍崑,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7)辽01委赔7号赔偿请求人:崔巍崑,男,汉族。赔偿义务机关: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32号。法定代表人:王世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勃宇,该局工作人员。复议机关:沈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国秀,该局局长。赔偿请求人崔巍崑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以下简称“皇姑公安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皇姑公安分局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沈公皇赔决字[2016]004号国家赔偿决定和沈阳市公安局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沈公赔复决字[2016]008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崔巍崑于2016年7月20日以皇姑公安分局对其违法刑事拘留为由,要求皇姑公安分局赔偿羁押32天以及取保候审一年造成的精神伤害和人格尊严侵犯的一切损害。皇姑公安分局作出的沈公皇赔决字[2016]004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申请人崔巍崑有涉嫌强奸的违法犯罪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规定,决定不予赔偿。复议机关沈阳市公安局作出沈公赔复决字[2016]008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皇姑公安分局对崔巍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且在收到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能够及时对赔偿请求人予以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不存在超期羁押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维持皇姑公安分局作出的沈公沈赔决字[2016]004号国家赔偿决定。崔巍崑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要求撤销沈公皇赔决字[2016]004号国家赔偿决定及沈公赔复决字[2016]008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赔偿羁押32天以及取保候审一年造成的精神伤害及人格尊严侵犯的一切损害。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3月1日、4月20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赔偿请求人崔巍崑,赔偿义务机关皇姑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觅、钱勃宇到庭参加了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王XX(王X之父)报案称崔巍崑与智力残疾的王X发生性行为。皇姑公安分局遂于2月28日以崔巍崑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13时对崔巍崑刑事拘留,22时通知其子崔X,3月1日将崔巍崑送至皇姑区看守所羁押。3月3日,皇姑公安分局以结伙作案为由,将拘留期限延长至2014年3月30日。3月26日,皇姑公安分局以崔巍崑涉嫌强奸罪为由,向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4月2日,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崔巍崑的行为涉嫌强奸罪”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皇姑公安分局于当日释放崔巍崑,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皇姑公安局对崔巍崑解除取保候审。另查明:皇姑公安分局对崔巍崑解除取保候审后,至今既未撤销案件,也未依法进行其他处理。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本院质证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双方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刑事拘留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不应以最终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出发,而应实行违法原则为标准。只有刑事拘留措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才应认定违法刑事拘留并予赔偿。本案中,皇姑公安分局根据王X父亲王XX报案及王X陈述,初步证明崔巍崑有强奸的重大嫌疑。皇姑公安分局对崔巍崑刑事拘留后,于二十四小时内将其送至看守所羁押并进行讯问。检察机关对崔巍崑不批捕后,皇姑公安分局于当天释放崔巍崑。因此,皇姑公安分局对崔巍崑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刑事拘留的条件和程序,且拘留期限未超过法定拘留期限。皇姑公安分局对崔巍崑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故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皇姑公安分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及沈阳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崔巍崑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沈公皇赔决字[2016]004号国家赔偿决定和沈阳市公安局沈公赔复决字[2016]008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本案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一)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