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朴真哲与昆山嘉才贸易有限公司、薛怀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真哲,昆山嘉才贸易有限公司,薛怀正,孙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朴真哲,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昆山嘉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181号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8999867-7。法定代表人薛怀正。被执行人薛怀正,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孙国萍,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朴真哲与被执行人昆山嘉才贸易有限公司、薛怀正、孙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110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嘉才贸易有限公司、薛怀正、孙国萍名下现暂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昆山嘉才贸易有限公司、薛怀正、孙国萍在昆山范围内暂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薛怀正名下位于上海市金沙江路XXXX弄XX号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5年3月10月至2018年3月9日,查封期满前30日须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未申请续封相关法律责任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因该处房地产系薛怀正、张英、薛鸿嘉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未区分份额故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山嘉才贸易有限公司、薛怀正、孙国萍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人民陪审员 柴叶红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