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民初173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生,住太康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88年1月28日生,住太康县。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良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赵文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长期分居。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望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育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存在着深厚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份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赵文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家庭琐事因生气于2016年农历1月份分居至今。原告王某婚前个人财产有四组合大立柜一套,一人沙发、二人沙发、三人沙发一套,一人两个、三人一个连椅一套,木衣柜一个,茶几一张,梳妆台一张,餐桌一张带六把椅子,三组合条机柜一套,海尔冰箱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建设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被子十条在被告赵某处;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维护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且婚后生育一个孩子,说明双方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偶而生气、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尚未满2年,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并争取和好,原告亦未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良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