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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579-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汇泰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卡旗尔五金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旗卡尔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汇泰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卡旗尔五金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旗卡尔五金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579-158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泰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鸿填。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卡旗尔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283号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T1128号。经营者:倪日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旗卡尔五金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号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号。经营者:王义。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泰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卡旗尔五金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旗卡尔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98-12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01执1579-1581号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