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沈玉生、洪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沈玉生,洪琴,当涂县安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沈玉生,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洪琴,女,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当涂县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玉生、洪琴、当涂县安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299.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