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204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卢伟伟与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伟,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204民初165号原告:卢伟伟,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告:鲁平,男,汉族,1992年2月7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原告卢伟伟与被告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伟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7日,原告借给被告鲁平24000元,被告鲁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鲁平承诺于2016年12月1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鲁平以各种借口推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鲁平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鲁平向原告借款24000元的事实。被告鲁平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陈述的质证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依法确认其证明力。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7日,被告鲁平向原告卢伟伟借款24000元。同日,被告鲁平向原告卢伟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本人有事特向卢伟伟借24000(贰万肆仟元整),于2016年12月1日前还清,特立此凭据,如期未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借款人:鲁平×××年月日:2016年3月27日”。本院认为,原告卢伟伟与被告鲁平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鲁平向原告卢伟伟借款24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鲁平理应按期归还。被告鲁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卢伟伟借款本金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鲁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正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