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汪宇与张文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宇,张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95号申请人:汪宇,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张文友,男,汉族,1960年5月1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汪宇与被执行人张文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90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因被执行人张文友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汪宇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9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