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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范美健与陈德义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美健,陈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范美健,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大学文化,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陈德义,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范美健申请执行陈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美健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205920元,申请执行费29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德义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侯光庆审判员  晏 敏审判员  吕则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熙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