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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宋燕妮与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燕妮,刘德林,宋燕妮,刘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637号原告:宋燕妮,女,生于1978年9月28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务农,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刘德林,男,生于1980年12月6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务农,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燕妮与被告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燕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燕妮以被告刘德林将借款偿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燕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交纳1300元,由原告宋燕妮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