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陈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陈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765号原告张军,男,51岁,1966年4月18日,汉族,地址涿鹿县。被告陈发,男,汉族,地址怀来县。张军诉陈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