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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陈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陈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765号原告张军,男,51岁,1966年4月18日,汉族,地址涿鹿县。被告陈发,男,汉族,地址怀来县。张军诉陈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