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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xx、郭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武xx,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执行人:郭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xx与被执行人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2007)邱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东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