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7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硕硕、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硕硕,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赵硕硕被执行人: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硕硕与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新华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