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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青白江区胜融食品经营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白江区胜融食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9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万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铸,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青白江区胜融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银犁市场内*楼A123076。经营者郭爱妹。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成都)食药监食-2罚决[2016]4号《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市食药监局于2016年6月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青白江区胜融食品经营部作出(成都)食药监食-2罚决[2016]4号《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你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阿根廷牛肚和巴西毛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200件FROZENSEMICOOKEDFANCYBEEF阿根廷牛肚;139件FROZENBEEFOMASUMUNBLEACHED巴西毛肚;2、罚款450870元。申请执行人市食药监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2、扣押物品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延长扣押物品审批表、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扣押审批表、解除扣押物品通知书、解除扣押物品清单、承诺书;3、询问调查笔录、视听证据提取单、检验报告、检验告知书;4、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证明、拍卖成交确认书、测试报告;5、进口食品案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标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计算统计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7、郭爱妹、薛立瑞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食药监局作出的(成都)食药监食-2罚决[2016]4号《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因被申请执行人青白江区胜融食品经营部逾期未依法履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第六十三条一款第(十四)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成都)食药监食-2罚决[2016]4号《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范 聪人民陪审员  何蓉丽人民陪审员  蹇守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