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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崔允吉与马兴顺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允吉,马兴顺

案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0号原告:崔允吉,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兴顺,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惠,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允吉与被告马兴顺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允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允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崔允吉负担。审 判 长  王 云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颜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