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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水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22刑初2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水平,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余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江检察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水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祝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水平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李水平驾驶赣L×××××重型自卸货车沿206国道由鹰潭市往余江县锦江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06国道潢溪镇渡口小学门口路段,超车时碰撞到同向由彭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导致农用车碰撞到停靠在路边的二轮电动车及一辆三轮电动车,造成乘坐在二轮电动车上的被害人黄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24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水平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交警赶至观场将其带至余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余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水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水平与黄某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已履行赔偿,取得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水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彭某、赵某、江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余江警情表、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撤诉报告、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水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及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以上情节,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适���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水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 晒 样人民陪审员 吴 秀 花人民陪审员 吴 新 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