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寇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寇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518号原告:丁某某,男。被告:寇某某,男。被告:赵某,男。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寇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慕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