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尹存军、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存军,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存军,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李园路82号、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法定代表人:代德忠,董事长。原审被告: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三路千荷怡景3幢1-3,统一社会用代码915001120532352769。法定代表人:尹存军,职务不详。上诉人尹存军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4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存军于2017年2月10日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尹存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存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