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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慧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慧峰,李晓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3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慧峰,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临时寄押,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晓军,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慧峰、李晓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慧峰、李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慧峰、李晓军经预谋,由李晓军冒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铁运输分院工作人员臧某,已能够给被害人杨某配偶调动工作为由,于2013年8月1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杨某车内,骗取杨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事后,安慧峰分得赃款9000元,李晓军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安慧峰家属已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经侦查,安慧峰于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晓军于2017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慧峰、李晓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臧军、安春来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安慧峰、李晓军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慧峰、李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慧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晓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