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闫相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相闻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202号变更保全申请人:淮北可伦商贸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阳南路88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50975907B(1-1)。法定代表人:张茂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庆,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闫相闻,女,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淮北可伦商贸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相闻、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皖0602财保46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闫相闻购买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董庄路南相山路东可伦国际公馆3幢1单元502号房屋(预告登记号:20096600),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淮北可伦商贸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董庄路南相山路东可伦国际公馆6幢3单元205号房屋,期限为两年。申请人淮北可伦商贸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供人民币40万元现金担保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财产保全担保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淮北可伦商贸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担保金人民币40万元,期限为一年;二、解除对申请人淮北可伦商贸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董庄路南相山路东可伦国际公馆6幢3单元20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晓宾审 判 员 房静静人民陪审员 张全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雅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