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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代光翠与马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光翠,马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603号原告:代光翠,女,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委托代理人:胡腾、许昌兴,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虎,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委托代理人:顾思扬,贵州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代光翠诉与被告马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代光翠以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光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代光翠负担。审判员  侯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