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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德元与屈丹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元,屈丹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552号原告:刘德元,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兴,宜昌市夷陵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丹丹,女,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元与被告屈丹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元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屈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德元负担。审判员  辛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