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德元与屈丹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元,屈丹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552号原告:刘德元,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兴,宜昌市夷陵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丹丹,女,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元与被告屈丹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元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屈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德元负担。审判员 辛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