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在其家附近(南岗区),一次在南岗区洗浴以每包5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冰毒3包(每包6-7克),卖给刘某某一包(约0.5克);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在黑龙江省方正县一宾馆内,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冰毒二包(约1.4克)。经侦查,被告人于2016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约0.7克)。2、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约0.7克)。3、2016年8月某日,被告人王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洗浴广场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约0.7克)。4、2016年8月29日左右,被告人王某在黑龙江省方正县一宾馆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韩某某甲基苯丙胺两包(约1.4克)。5、2016年8月份某日,被告人王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甲基苯丙胺1包(约0.5克)。综上,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共计5次,重量共计4克。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6年8月31日24时许,南岗区某洗浴经理王某甲报警,洗浴客人韩某某将其打伤,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民警发现韩某某行为举止异常,经审讯,韩某某交代近期多次洗浴包房容留杨某某、周某等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2016年9月1日12时许,清滨派出所民警在南岗区某街67号门前,将王某抓获。2、尿液检测报告:2016年9月1日现场检测王某、韩某某、周某呈阳性。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张甲给他一个叫王某人的手机号,让他从王某手中购买,后来他就开始从王某手中购买,一般情况下他到某某街与某街交口进行买卖。王某称自己家就在附近,每次都是微信转帐,每次都买一包,有时用白色小包装有时用蓝色小包装。每包500元,前几天,他管王某要货,王某直接把冰毒送到某处洗浴,他跟韩某某、王某在洗浴包房内一起吸食。一包大约八分、九分重。王某微信号axx,昵称叫“王某”。他的微信号Kxx昵称叫“夜了,醉了”。第一次是在今年8月初的时候,一天晚上,他先给王某打电话问有没有冰,过了20多分钟,王某给他打电话,说有,让他到某街与某某街交口找他。他给王某打电话,王某给了他一包冰毒,大约有8-9分,他在之前用手机微信转给他500元钱,拿到冰毒后他到某处把冰毒给韩某某了,他和韩某某还有周某一起吸的冰毒;第二次是在第一次的三、四天之后的一天晚上,和第一次的过程一样,他从他手里买了一包,大约有8-9分重,他用微信给他转了500元。他们三人一起吸的。还有一次王某在哈尔滨周边的一个宾馆给韩某某送了冰毒,具体多少钱不清楚,晚上他们一起去的同江,在同江的一家宾馆一起吸食的。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至8月份期间,地点是在香坊区和某街交口附近。每次都是他先和张甲联系,张甲让他找王某,他就给王某打电话说要冰毒,有时是500元一包,有时是550一包,有时600元一包,一包有5分左右,最后一次当时他没带钱,他就和王某到某路他家里取的钱,但只取了400,他还欠他100,之后他就给王某送到了哈西。5、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其多次和杨某某、周某一起吸食冰毒,毒品哪来的不清楚。见过王某,但是记不清是否一起吸食过毒品。王某没有到方正给他们送过冰毒,没有一起到同江的一家宾馆吸食。6、证人周某的证言:在某处一共吸过三次,毒品是杨某某提供的。他和韩某某在某处吸食冰毒期间,还有一个男的和他们一起吸食,个挺高的,皮肤较黑,40多岁。这个人他不认识,这个人有一次和他们一起吸食的,但具体哪次记不准了。他听杨某某说冰毒是从这个手里买的。7、证人何某的证言:他和韩某某一起吸食过冰毒,他不知道韩某某的冰毒是哪来的。8、证人张甲的证言:他吸食的冰毒是从王某手里买的,他知道王某已经被刑事拘留。9、电子数据,微信转帐记录:2016年8月19日21:51杨某某微信转帐给王某人民币500元;2016年8月29日13:18杨某某微信转帐给王某人民币500元;2016年8月27日13:31何某微信转帐给周某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31日10:32王某微信转帐给刘某人民币800元;2016的年8月27日、29日分三次老司机给杨某转款各500元。10、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他记得他贩卖过5次毒品。2016年8月期间,他通过张甲认识了杨某某,杨某某说要买冰毒,杨某某说以前在张甲手里买过,这样他就同意帮杨某某买冰毒,每次都是他到王某家楼下(某街和分部街交口),他用微信支付买冰毒的钱,每次都是500元,他给他一包大约有6-7分重,他记得一共卖给他2次,还有一次是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在某处,让他给他送去,他就到某处的6006房间把一包冰毒给他了,他给他的现金500元,当时房间内有韩某某也在场;2016年8月份期间,一天刘某某在他家楼下从他手里拿走一包冰毒,大约有5分重,当时他没钱,说是欠着,他们当时讲好是400元钱。他通过张甲认识的刘某某,他不清楚刘某某是否从张甲受手里买过冰毒。他没有帮张甲给刘某某送过冰毒;在2016年8月27左右的一天,他从刘某的手中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包冰毒,韩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在方某的一家宾馆,让他去找他,他说他要冰毒,这样他就打车去的方那家宾馆,到房间后他就把两包冰毒,大约有8分重,给他了,当时房间内还有杨某某在场,韩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给他转了1000元钱;11、王某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群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