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月玲、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玲,郑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2740号申请执行人:李月玲,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丽芳,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月玲与被执行人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线索,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培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