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冯丽燕、韩日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燕,韩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冯丽燕,女,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执行人:韩日强,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韩日强五日内给付冯丽燕约定款项200000元及韩日强承担案件诉讼费2188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约定款项200000元及诉讼费2188元,另本案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日强名下的银行存款205088元,或提取、扣留其收益2050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