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鼎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抚州中科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鼎利钢结构有限公司,抚州中科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261号原告:江西鼎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天台法定代表人:季时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民,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抚州中科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临川区第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尧跃民。原告江西鼎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中科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鼎利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鼎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42元,减半收取2121元,由原告江西鼎利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月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