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5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某1与罗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罗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245号原告:周某,女,东乡族,生于1980年5月26日,文盲,农民,住和政县。被告:罗某1,男,回族,生于1977年4月3日,文盲,农民,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罗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口头申请要求撤诉,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贾莉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成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