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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2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张德友、李德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张德友,李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住址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C园3号楼。法定代表人牟照敏,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尹波,大长山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张德友,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宾县人,无职业,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西路。被执行人李德珍(张德友之妻),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宾县人,无职业,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西路。申请执行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张德友、李德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辽022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腾退案涉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腾退房屋为被执行人现居住房屋,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被执行人张德友身患重疾不宜强制腾退,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