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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牛字英与王祖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字英,王祖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3862号原告:牛字英,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王祖党,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原告牛字英与被告王祖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字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祖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字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21日被告以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6年7月5日被告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22万元借款。被告王祖党缺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1日、2016年7月5日,被告王祖党以周转资金为由分二次向原告牛字英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据两份,该两份借据分别载明:“今借到,王祖党从牛字英手中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借款人:王祖党,2014年1月21日”、“今借到拾贰万元,120000元,说明工地用,经手人:王祖党,2016年7月5日”。经原告牛字英多次催要,被告王祖党至今尚未偿还上述两笔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祖党分两次向原告牛字英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原告牛字英诉请被告王祖党偿还该22万元借款,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对于该利息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祖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字英借款人民币22万元(该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牛字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王祖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子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阴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