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道英、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英,刘飞,刘现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王道英,女,1961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刘飞,男,1994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刘现元,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申请执行人王道英与被执行人刘飞、刘现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70.06元。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