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徐义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徐义勤,余舍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16号。负责人:程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富汉,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徐义勤,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执行人:余舍凤,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徐义勤、余舍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徐义勤、余舍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499815.98元及利息在最高额5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徐义勤、余舍凤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徐义勤、余舍凤用于抵押担保的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10号桃源人家5幢1-502室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义勤、余舍凤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10号桃源人家5幢1-502室(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开字第××、S0××9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开化国用(2011)第32-1684号、房他证开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