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王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王祥,朱贵,洪光平,王德莲,何升亮,戢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保4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A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晨锋,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勇,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祥,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朱贵,女,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被申请人王祥妻子。被申请人:洪光平,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王德莲,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被申请人洪光平妻子。被申请人:何升亮,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戢超云,女,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被申请人何升亮妻子。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祥、朱贵、洪光平、王德莲、何升亮、戢超云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398.6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应得收益(含股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以其所有的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祥、朱贵、洪光平、王德莲、何升亮、戢超云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398.69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4398.69元的财产或应得收益,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64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