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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李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李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泰国工业园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志国,枣庄薛城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琦,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上诉人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林泰审 判 员  杜 磊代理审判员  李凯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