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顾某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皖淮南市人,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顾某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顾某某当面辨认,被执行人刘云并非真正的被告人,因此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421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