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玉枝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枝,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58号原告王玉枝,女,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中州大道与魏河交叉口向北150米路东。负责人金彦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枝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源路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玉枝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绍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