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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鲁性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性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性武,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麻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1日,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对其逮捕,同月15日由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第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性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简易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性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3时47分许,被告人鲁性武在麻城广场转盘处一辆发往福田河镇的公交车上,趁被害人余某不备,将余某敞开的外套内口袋现金人民币1万元盗走。2017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鲁性武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将赃款1万元退还给被害人余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性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扒窃现场视频及视频截图,讯问视频,被告人鲁性武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性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鲁性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性武到案后积极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性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鲁性武的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曾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