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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泰森机电经销部与宝鸡市金台区泰川磨床配件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泰森机电经销部,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经营者江少虎,该经销部业主。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泰川磨床配件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陵路4号。经营者朱永明,该配件厂业主。第三人朱永明,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27日,住宝鸡市曹家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泰川磨床配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永明作为宝鸡市金台区泰川磨床配件厂经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之规定,本案中本院可以直接执行第三人朱永明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宝鸡市金台区泰川磨床配件厂、朱永明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8391.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