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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兰兰、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兰,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兰兰。被执行人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彬,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兰兰与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在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有土地拆迁补偿款19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在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的土地拆迁补偿款19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檀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