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凌与兰州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凌,兰州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凌,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虎,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凌因与被上诉人兰州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凌上诉称,请求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6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诉人郭凌所在地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兰州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应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上诉人郭凌所在地的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68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新平审 判 员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厍运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淑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