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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钟磊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彬,钟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892号申请人:刘文彬,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万达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85********。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军,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钟磊,男,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万达西路******室。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6********。申请人刘文彬与被申请人钟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文彬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磊价值41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提供了其本人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天成1幢1单元4层1号的房屋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文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得到及时的执行,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对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钟磊(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601138011)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10000元,冻结期限1年。二、查封申请人刘文彬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天成1幢1单元4层1号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董 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建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