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谭桃吾与远安县周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桃吾,远安县周家湾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140号申请人谭桃吾,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石印村*组人,现住远安县。被执行人远安县周家湾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白云村4组。法定代表人罗宗明,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人谭桃吾与被执行人远安县周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2016)远劳仲决字第026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远安县周家湾煤炭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谭桃吾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远安县周家湾煤炭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93802.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远安县周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账号:94×××91)存款人民币26981.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