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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志顶、何香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顶,何香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217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男,该公司理家坪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吉军,男,该公司理家坪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胡志顶,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何香姣,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顶、何香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高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炜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