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郝喜艳与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喜艳,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47号原告:郝喜艳,女,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宋晓东,男,1990年10月19日,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喜艳与被告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郝喜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喜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喜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郝喜艳负担。审 判 长  石双肖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袁 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