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任莉颖、张梓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莉颖,张梓琳,张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财保21号申请人:任莉颖,女,汉族,1992年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人:张梓琳,女,汉族,2015年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理人:任莉颖(张梓琳之母),女,汉族,1992年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宾宾,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道伟,男,汉族,1961年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人任莉颖、张梓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道伟在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矿山集支行银行存款67184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任莉颖、张梓琳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67184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莉颖、张梓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道伟在中国工商银行淮北矿山集支行银行存款671848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879元,由申请人任莉颖、张梓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颖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