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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金山、宁国市九建机电中央空调展示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山,宁国市九建机电中央空调展示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金山,男,196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九建机电中央空调展示中心,住所地宁国市山门北路97号(绿宝一期对面),组织机构代码L4394660-8。经营者:张虎,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皖188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宁国市九建机电中央空调展示中心经营者张虎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国支行的银行存款613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