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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金龙、杨启林、王胜勇、陈茂强、陈庆华、李秀峰、樊安富诉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927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对原告朱金龙、杨启林、王胜勇、陈茂强、陈庆华、李秀峰、樊安富与被告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5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5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行“(2016)川0524民初927号”补正为“(2017)川0524民初927号”。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