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金龙、杨启林、王胜勇、陈茂强、陈庆华、李秀峰、樊安富诉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927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对原告朱金龙、杨启林、王胜勇、陈茂强、陈庆华、李秀峰、樊安富与被告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5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5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行“(2016)川0524民初927号”补正为“(2017)川0524民初927号”。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