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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四川同辉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华,四川同辉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华,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华,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同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工业园区金山路2号干道。法定代表人:张晓辉,执行董事。我院执行的李明华与四川同辉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同辉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SQG-4000数控1多条直条气割机一台;HZZ-1500H型钢组立机一台。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伟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