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平、李大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李大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建萍,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担保人:孙国欣,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李平,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李大上,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王建萍与被告李平、李大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7)闽0481民初27号民事裁定,将申请人王建萍及担保人孙国欣共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江东路51号13幢603室房产予以查封。王建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建萍以本案纠纷已经本院判决生效,其已胜诉为由要求解除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建萍及孙国欣共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江东路51号13幢603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满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