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卓义臣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义臣,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145号原告:卓义臣,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妍(卓义臣的妻子),女,居民,住松溪县。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9层。法定代表人:黎万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峰,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沧,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义臣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义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义臣负担。审 判 长 施发贞人民陪审员 刘盈亮人民陪审员 范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乐依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