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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福寅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福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526号罪犯张福寅,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大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福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罪犯张福寅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辽刑二字第000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5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张福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6年1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累计兑现记功奖励3次,兑现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福寅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福寅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福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